(2016)冀0108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段宁波与石家庄华舟德瑞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宁波,石家庄华舟德瑞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1494号原告段宁波。被告石家庄华舟德瑞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8号东海国际25层A2。法定代表人王海景,职务总经理。被告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7号华都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宁波与被告石家庄华舟德瑞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宁波未按照本院立案庭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用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俊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龙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