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高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高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549号原告孔某甲。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甲诉被告高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孔某甲负担。审判员 孔德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成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