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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36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继红申请执行四川深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红,四川深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680-1号申请执行人陈继红。被执行人四川深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益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陈继红申请执行四川深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武侯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裁定、(2015)武侯执保字8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作为保全担保财产陈炳献的车辆予以查封。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裁定、(2015)武侯执保字8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担保人陈炳献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