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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何粮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63号罪犯何粮伟,曾用名何艳伟,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怀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何粮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罚金人民币9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何粮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抢劫罪。2012年9月4日3时许,何粮伟伙同他人驾驶货车窜至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某工地,对门卫程某、侯某二人进行殴打、威胁,并控制在门卫房内,将工地内60余袋管卡子抢走,经鉴定,侯某伤情属轻伤,被抢财物价值10000余元。盗窃罪。2012年7月15日,何粮伟伙同他人驾驶小货车窜至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某工地内,盗窃建筑用脚手架钢管,在将钢管搬至工地外路边装车时被发现。经鉴定,被盗钢管价值4591元。罪犯何粮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6月、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何粮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粮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