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3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成宗等与王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成宗,王仕艳,王永美,谢某1,谢某2,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3375号申请执行人谢成宗,居民身份证×××;申请执行人王仕艳。申请执行人王永美。申请执行人谢某1。申请执行人谢某2。被执行人王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16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伟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伟的银行存款七万三千元及利息。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王伟财产以人民币73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