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桥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洪桥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1484号原告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85878-5,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鹿溪南路38幢70号。法定代表人周美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东明、叶志富(实习),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桥勇,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洪桥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67220元、管理费52542元及计算到2016年3月8日止的滞纳金8790.4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增俭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东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交纳租金7220元、管理费52542元及计算到2016年3月8日止的滞纳金8790.48元。被告辩称:现已交租金16万元。但原告在破产重整期间在社会上负面影响很大,顾客担心售后服务跟不上,不敢来万商城购货,没有人流量,大家做不了生意,交不起租,给全体承租户造成营业损失,原告应当予以赔偿。另外,原告的管理不到位,物业问题比较大,广告宣传也不到位,如公用电停闸、不让充电,商城一片黑,平时厕所封掉、电梯停运、空调停开、卫生无人打扫、服务台无人接待,平时只有2-3个管理人员、1-2个保安,原告在2013年做了一期广告宣传后就再也没有做过,原告的这种行为给大家的经营造成损失,大家装修等投资很大,损失也很大,商城也从来没有组织大家开会讨论如何把市场搞起来,却照常收租金、管理费和滞纳金,根本不想去搞活市场。大家不是不想交租,而是现在情况有变,大家生意难做,租金实在交不上来,不应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交租,要求减免重组期间的租金,减半收取管理费,免除滞纳金,空调费、宣传费应当退还。另外,市政府之前曾组织所有承租户在国大开过会,承诺过万商城是江山唯一一家装潢材料的经营商,但现在虎山城也开了很多装潢材料店,原告之前也承诺承租户入驻率80%,现在估计只有50%,这也给大家造成了损失。大家做生意做得不好原告有责任。如果原告还是这样,大家不如回家自己租仓库做生意,租仓库的费用比租万商城的费用要低得多。本院查明:2015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万商城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约定:被告承租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万商广场一幢家居装饰材料综合馆三楼的ZA-3076、ZA-3078、ZA-3079、ZA-3080、ZA-3081、ZA-3082商铺(优惠后计租面积为973㎡)用于经营掌上明珠家具产品,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9日至2016年8月8日,并对租金和管理费的数额、支付日期、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现被告拖欠原告租金和管理费共计219762元,计算到2016年3月8日止的滞纳金8790.48元。原告起诉后,被告交纳租金16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支付租金和管理费及逾期支付的滞纳金。原告诉请,予以支持。被告主张的因原告破产重整给其造成营业损失,因管理不到位、物业问题大、广告宣传不到位要求减免重组期间的租金、减半收取管理费、免除滞纳金、空调费宣传费应当退还,因市政府和原告之前的承诺未兑现也给其造成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桥勇支付原告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租金7220元、管理费52542元及计算到2016年3月8日止的滞纳金8790.48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7元(已减半),由被告洪桥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增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祝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