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铁柱与李彦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铁柱,李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胡铁柱。被执行人:李彦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制作的(2014)故民二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彦杰名下银行存款4902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同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梦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