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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铁柱与李彦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铁柱,李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胡铁柱。被执行人:李彦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制作的(2014)故民二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彦杰名下银行存款4902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同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梦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