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黄廷友诉黄桂英等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廷友,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桂英,女,193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黄桂芝,女,193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廷友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黄廷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上诉人黄廷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丁 辉代理审判员 薛运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