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辖终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胡前花罚金2015执344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达华,广州富明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广州龙明投资有限公司,何泽明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达华,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富明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赵銮英。委托代理人:周宁宇,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红卫,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龙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文汉。原审被告:何泽明,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梁达华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因被上诉人并无从事金融借贷业务相关资质,故双方之间签订地的《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协议》应当无效,该协议约定的争议管辖条款也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原审被告广州龙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企业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甲方、贷款方)与龙某公司(乙方、借款方)及何泽明、梁达华(丙方、担保方)签订的《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协议》第八条约定“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管辖约定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南二街一巷31号三楼,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