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徐志豪与上海欣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志豪,上海欣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志豪,男,汉族,1962年6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欣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霞,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徐志豪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欣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天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志豪申请再审称:欣天物业公司违法收取物业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失实,审判不公。徐志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欣天物业公司经本市松江区佘山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山的院子花园小区业委会选聘为物业管理企业,徐志豪则是该小区业主。欣天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业主提供综合性的有偿物业服务,业主则应当依约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证据,认定欣天物业公司收取小区业主物业费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徐志豪作为小区业主理应按约缴纳2014年4月至2105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及相应滞纳金。徐志豪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徐志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志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琴代理审判员 刘 华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俊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