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郑某与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496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钱某。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钱某支付补偿款20000元及息。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中,查明被执行人钱某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证券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钱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已布控。此外,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钱某所有的浙D×××××轿车一辆,现已布控。申请执行人郑某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本案执行标的尚未履行。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4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助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能(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