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雷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113号原告:雷某。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杜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