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永与陈兴顺、秘荣英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陈兴顺,秘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陈永。被执行人:陈兴顺被执行人:秘荣英。申请执行人陈永与被执行人陈兴顺、秘荣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故民一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兴顺、秘荣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兴顺、秘荣英的银行账户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会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