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夏建国与邬岳凤、刘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国,邬岳凤,刘聚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115号原告:夏建国,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王彩林,天长市石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邬岳凤,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刘聚斌,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建国诉被告邬岳凤、刘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泱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