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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夏建国与邬岳凤、刘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国,邬岳凤,刘聚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115号原告:夏建国,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王彩林,天长市石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邬岳凤,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刘聚斌,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建国诉被告邬岳凤、刘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泱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