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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3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世强、刘贵荣与伍珊珊、伍良福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强,刘贵荣,伍珊珊,伍良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初324号原告刘世强,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原告刘贵荣,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以上俩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颜端森,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珊珊,女,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被告伍良福,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以上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邹栋明,光泽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强、刘贵荣与被告伍珊珊、伍良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俩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俩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俩原告以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俩被告的起诉,是俩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强、刘贵荣撤回对被告伍珊珊、伍良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刘世强、刘贵荣负担。审判员  张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