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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泽明与尤庆法、程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明,尤庆法,程勇,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260号原告:王泽明。被告:尤庆法。被告:程勇。被告: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恒山路。法定代表人:尤庆法,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明诉被告尤庆法、程勇、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泽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尤庆法、程勇、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泽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尤庆法、程勇、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王泽明提供的程自桂名下位于太湖东路11号新里海顿公馆二期B-4幢1901(合包150021389)的担保房产;三、查封原告王泽明名下位于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2幢807(包039538)的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