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322号-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光贵申请执行陈文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贵,陈文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322号-1号申请执行人张光贵,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文操,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法民终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光贵申请执行陈文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陈文操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法民终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冠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