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若男诉吕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若,吕祥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2民初1421号原告李若男,女,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委托代理人杨雷,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祥风,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李若男诉被告吕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立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若男的委托代理人杨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祥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若男诉称,2015年10月5日,被告吕祥风为偿还中信银行信用卡欠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枚。原告分两次向被告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转款5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能偿还。为此,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吕祥风未答辩。原告李若男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欠条1枚,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的事实。2、账户交易明细凭条2枚,证明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50000元。被告吕祥风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日,原告李若男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向被告吕祥风的6226880025085333号银行卡账户转款两次,合计转账50000元。2015年10月5日,被告吕祥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欠款金额为50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吕祥风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有欠条佐证,足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祥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李若男偿还借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1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祥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