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秀华、卢伟荣与周笑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华,卢伟荣,周笑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2473号原告周秀华。原告卢伟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劼、倪晓乐,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笑文,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华、卢伟荣与被告周笑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秀华、卢伟荣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秀华、卢伟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秀华、卢伟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秀华、卢伟荣负担。审 判 长 吴 健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曹高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项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