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房宏伟与魏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宏伟,魏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820号原告房宏伟,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魏刚,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房宏伟诉被告魏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房宏伟撤回对被告魏刚的起诉。二、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