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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房宏伟与魏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宏伟,魏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820号原告房宏伟,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魏刚,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房宏伟诉被告魏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房宏伟撤回对被告魏刚的起诉。二、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