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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玉玲与闫某玲、张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玲,闫艳玲,张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94号原告:马玉玲。被告:闫艳玲。被告:张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玲诉被告闫艳玲、张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玲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丽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玉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玲撤回对被告张丽平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雷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冰冰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