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玉玲与闫某玲、张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玲,闫艳玲,张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94号原告:马玉玲。被告:闫艳玲。被告:张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玲诉被告闫艳玲、张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玲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丽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玉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玲撤回对被告张丽平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雷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冰冰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