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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0062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史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师文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