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0062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史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师文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