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681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李福荣,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 判 员 周卫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赵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