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陕0602民初1590号原告曹某某,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贺某某,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延安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受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曹某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