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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市马戏学校诉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马戏学校,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俞亦纲,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富敏荣,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悦,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江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X。法定代表人王佩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晨,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韩永强,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邹娟娟,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市马戏学校(以下简称马戏学校)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戏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富敏荣、苏悦,被上诉人上海江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晨,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桥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邹娟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马戏学校系座落于XX镇XX街坊XX丘土地的权利人。2013年由马戏学校作为甲方,江展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甲方将其坐落在XX镇XX街坊XX丘内的大部分土地(约六亩地),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在本合同期内租赁给乙方使用(平整土地期二个月);二、租赁期一年,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合同期满后,若甲方如不发生本合同五(7)所列情况继续出租该地块,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三、(1)租金每年人民币(下同)250,000元,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交付六个月租金,每一次交付租金后每六个月提前一个月支付下半年租金;(2)保证金50,000元,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交付,合同到期后若甲乙双方达成一致不续签合同,十日内退还保证金;四、甲方保证所出租的地块权属没有争议,若发生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五、(1)乙方不得利用所租地块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2)乙方不得在合同租赁期内私自转租、转让,须经甲方同意;(3)乙方经营所需各种手续证照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妥善处理好周边住户关系;(4)乙方应及时交纳各种因使用地块所产生的各种市政、市容、税费等一切费用;(5)乙方续租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合同,未提出的,合同到期乙方交出所租地块;六、乙方逾期十天不交付租金,电费的,视同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地块,押金不予退回。乙方任何原因不撤离承租区域,甲方每月将按当年总租金的10%收取乙方滞纳金,乙方无任何异议。嗣后,2013年由马戏学校作为甲方,江展公司作为乙方再次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该份租赁合同与前份租赁合同的内容差异在于:一、甲方将其座落在XX镇XX街坊XX丘内大部分土地(约六亩地),自2013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在本合同期内租赁给乙方使用(平整土地及施工期为一年);二、租赁期三年,自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不发生本合同五(7)所列情况,乙方继续租用该地块,合同继续顺延三年。今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其余的租赁合同内容与前份租赁合同约定内容一致。上述合同签订后,江展公司即开展前期的土地平整及工程施工,并依约支付保证金50,000元给马戏学校。2013年5月15日由马戏学校作为申请人向虹桥镇政府递交了《临时房建设申请书》(该份申请书由江展公司庭审中提供),该份申请书中载明:按文广集团沪文广(2010)155号立项批复文件的文件内容,马戏学校与江展公司在XX镇XX街坊XX丘20a-03地块,签订租赁合同开发建设,欲将此地块共同建设成为名流马会虹桥培训基地及马戏杂技教育研发楼。按规划要点,该地块属于待建项目,目前该项目正在前期准备,设计方案双方处于论证阶段。鉴于目前场地火灾后脏乱环境,无人管理,围墙占用盲道,应予拆除。各种安全隐患严重。且该场地上无任何辅助设施,为加强管理及方便前来进行马术培训的会员、相关教职人员和学员的工作、学习需要,故马戏学校同意江展公司在场地的两侧建设部分临时经营管理用房(临时用房总面积约为800平方米)结构为一层至二层,供过渡使用。严格按照相关临时用房安全要求进行建筑及管理。并由马戏学校负责提供相关文件及办理所有临时房报批手续,六个月内办理完毕。由于时间紧迫,马戏学校已同意江展公司先行建设,万望理解。特此请示备案。如贵方不予同意,请十日内书面告知。此函正本一份由江展公司保存。马戏学校承诺临时用房使用时间约为三至六年,双方合作的主楼项目建设验收完成后,配合拆除临时房屋。希望贵方全力配合及督促该项目的完成。在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协作下,马戏学校一定将此地块打造成虹桥地区一个有特色的文化产品基地。经查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的沪文广集(2010)155号《关于同意上海马戏学校辅助用房工程立项的批复》中载明:关于上海B有限公司的马戏学校辅助用房工程申请立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为落实马戏学校教学规模,改善学校教学环境,提高办学整体水平,同意建造马戏学校辅助用房;二、项目总建筑面积2,064平方米,为一幢四层综合教学楼;三、项目总投资4,000,000元,所需建设资金由马戏学校自筹解决,请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另马戏学校庭审中所提供的《申请书》中载明:尊敬的虹桥镇政府领导,在文广集团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校现与上海国际马会在XX路XX号地块进行合作,欲将此地块共同建设成为上海国际马会虹桥培训基地及马戏杂技教育研发大楼。目前该项目正在前期准备,设计方案正处在论证阶段。鉴于目前场地上的脏乱环境,且该场地上无任何辅助设施,为方便前来进行马术培训的会员、我校相关教职员和学院的工作、学习需要,故我校将在场地的两侧建设部分临时管理用房(临时用房占地约为800平方米)供过渡使用。所有的临时管理用房都会根据建筑工地消防条例进行搭建,并严格按照相关临时用房安全要求进行建筑与管理。我校承诺在主楼整体项目施工、建设、验收等工作结束后,一定配合将临时房屋拆除(预计临时用房使用时间约为两年)。同时,希望相关部门领导全力配合及督促这个项目的完成。2013年5月22日闵行区虹桥镇建设项目监管执行办公室针对上述申请书向马戏学校、江展公司《回函》一份,回函中载明:马戏学校2013年5月15日交来的关于在XX镇XX街坊XX丘20a-30地块建设八百平方米临时房屋的临时房建设申请书及文广集团2010-155号立项批复、图纸,该办公室已收悉。考虑到青少年马术培训、办公的实际需要及杜绝火灾后场地安全管理方面的隐患。现同意你校的申请。先予施工建设八百平方米临时房屋,供过渡使用。并请尽快完成临时用房项目报批手续的办理。日后主体建筑建成后如临时房屋与整体规划不符,你校应负责无条件拆除临时用房。并请江展公司及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重视安全,严防事故发生。2013年8月6日、9月3日虹桥镇政府向马戏学校发出《安全生产行政检查意见书》各一份,意见书中载明单位租赁方的施工单位无施工许可证,要求立即停工。同时要求马戏学校加强日常管理及追查,责令租赁方杜绝隐患,立即整改,施工现场立即停工。马戏学校于2013年8月22日向虹桥镇政府回复《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告》一份,回复内容载明:接到意见书后,该校非常重视,连续数天到施工现场,要求立即停工,并向该校上级集团汇报。由于现场施工队伍不理睬,该校要求立即停工。该校约见租赁单位负责人吴某到校,当面明确要求租赁单位立即停工,拆除违章建筑,根据合同要求,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才能合乎安全、消防、防疫要求才能建设。由于该校无执法权,请虹桥镇政府采取相关程序予以制止。2013年10月28日上海B有限公司向虹桥镇政府发出《关于请求强制拆除马戏学校内非法建筑的函》,函件中载明:该集团下属马戏学校地处虹桥镇XX路XX号。该校原校长将校内位于金汇路东的沿河地块出租给江展公司,作为跑马场使用。该公司未经批准,在租赁土地上建造了占地800平方米左右的建筑物。贵镇政府有关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曾向马戏学校和江展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书,马戏学校也派人劝止施工,但江展公司施工行为至今仍未停止。在最近得知上述情况后,该地块属于教育用地性质,施工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建筑必须立即拆除,否则后患无穷。为此,特请求贵镇政府支持,将该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2013年10月8日江展公司向马戏学校发出《公函》一份,公函中载明:按本公司与贵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附属协议及政府请示报告,明确规定了约800平方米由其公司代出资建设的临时用房的规划,建设等手续由马戏学校负责办理。由于贵方领导人事变更后拒不办理相关法律文件。导致该临时房工程已涉嫌违法。经多次上门催讨,贵方均拒绝配合。望即日起贵方按照约定从速提供法律文书并及时办理临时房报建手续。2013年10月23日马戏学校委托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向江展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函》一份,通知函中载明:江展公司与马戏学校签订合同后,违反合同目的,私下营建门面出租房,在无规划、无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改扩建。虹桥镇政府于2013年8月6日和9月3日两次针对你司上述安全等问题进行检查、监督,下发了《安全生产行政检查意见书》,责令你司立即清理现场、停止施工。为此,马戏学校多次要求你司守法停工,并约你司现场负责人吴某协商,明确要求遵守合同,立即停止并拆除违章建筑。你司先是隐瞒真相,后又百般推诿。现场施工队伍对主管部门的检查意见和马戏学校的整改要求拒不理睬,至今仍在继续违法施工。现郑重通知,限你司于收到本函后立即停工,并于15天内取得相应培训和施工资质或拆除全部违章建筑,并将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交付马戏学校。否则,马戏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与安全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依法均由你司自行承担。庭审中,江展公司确认收到该份整改通知函。2013年11月20日,马戏学校向江展公司发出《通知函》,通知函中载明:因你司不具备相关经营资质,又违反行政法规无证施工,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经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和我校多次通知整改,仍拒不停止违法施工,未在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内有效整改,也未对我校的10月23日的最后整改通知予以任何回复。同时,合同签订至今,你司未按约定支付任何租金。你司的前述问题和行为,业已实质性违反了双方协议和法律规定。我校经研究决定:依据合同法和双方合同约定条款,于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所有《租赁合同》及附属安全协议。限你司于收函后立即停止施工,7日内补交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1日期间的租金187,500元、电费28,500元(按9月底抄表数暂计,最终以实际交接日为准),10日内完成违章建筑的拆除,将租赁土地恢复原状并交还我校。因你司行为给我校造成其他损失的,我校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2013年12月11日闵行公安分局虹桥镇派出所发出《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一份,意见通知书中载明:未经消防机关审核批准擅自施工,自即日起停止施工,并请相关业主于2013年12月13日到虹桥派出所接受处理。江展公司的负责人吴某签订确认上述通知书,并注明由于无法正常报批所以该项目已停工。另查明,闵行区虹桥镇建设项目监管执行办公室分别于2013年11月12日、12月4日、12月31日、2014年1月17日向江展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单》四份,整改内容涉及到:1、无证搭建;2、施工作业人员无资质;3、施工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4、立即停工整改,办理相关手续,颁发相关证件后,来该办公室备案方可复工;5、办理临时用房手续;6、拆除临时围墙、围墙占用盲道(春节前拆除完毕)。2014年2月13日马戏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马戏学校与江展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及附属《经营用房用地安全防范责任协议》于2013年11月20日解除;2、江展公司立即将XX镇XX街坊XX丘土地恢复原状、返还马戏学校;3、江展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和逾期利息217,083.30元(年租金250,000元,暂算至2013年12月31日,租金208,333.3元,逾期利息3,750元+5,000元=8,750元,以实际支付日为准);4、江展公司支付迟延返还租赁土地的违约金25,000元(按合同约定每月总租金的10%计算,以实际返还日为准);5、江展公司支付返还日之前的电费50,844元(暂计至2014年1月7日,以实际返还日为准)。江展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判令:1、马戏学校赔偿江展公司在租赁场地内临时建筑物的造价损失(以审计结果为准);2、马戏学校赔偿江展公司在租赁场地内临时建筑物内的装修造价损失(以审计结果为准);3、马戏学校赔偿江展公司在租赁场地内景观和道路绿化工程的造价损失;4、马戏学校赔偿江展公司的员工工资损失1,932,000元。诉讼中,江展公司针对上述诉请提出了造价审计申请,经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最终鉴定确定造价金额总价4,700,023元,其中临时建筑物工程鉴定造价为4,483,869元,水电安装工程鉴定造价为179,181元,临时建筑物修缮工程造价为36,973元。故庭审中江展公司明确第一项反诉诉请金额为4,700,023元,并先行撤回第二、第三、第四项的反诉诉请,但保留相关诉权。诉讼中,江展公司提出针对涉案租赁场地内的临时建筑物造价进行审价的申请,法院受理该申请后,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确定由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进行审价,该公司于2015年6月2日作出《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中载明造价金额总价为4,700,023元,其中临时建筑物工程鉴定造价为4,483,869元,水电安装工程鉴定造价为179,181元,临时建筑物修缮工程造价为36,973元。原审认为,马戏学校与江展公司所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当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马戏学校及江展公司均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结合租赁合同的内容,虽然上述两份租赁合同并未明确记载合同签订日期,但是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双方对租赁期作出变更的这份合同是签订在后的合同,因为该份租赁合同变更了之前那份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及平整土地及施工期,故双方应按照该份租赁合同全面各自的合同义务。按照该份租赁合同的约定,由马戏学校作为出租人提供涉案租赁合同项下的地块,江展公司作为承租人在涉案地块上进行施工建设,双方欲将该地块建设成为上海国际马会虹桥培训基地及马戏杂技教育研发大楼。虽然马戏学校及江展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不同版本的《申请书》及《临时房建设申请书》,但是两份申请书的内容中均明确了在涉案地块中进行施工建设的目的。虽然双方对于申请书的内容及格式存在较大争议,但是两份申请书的内容中明确记载了将建设部分临时房用于过渡使用,并且两份申请书的末尾均有马戏学校的盖章,故从证据形式记载的内容均是真实客观的。由于虹桥镇政府对于此类临时房建设申请书并未留档,故法院亦无法确定究竟哪一份申请书是马戏学校提交给虹桥镇政府的申请书,但是结合上述两份申请书的内容可以明确的是申请临时房建设的申请主体是马戏学校,因为马戏学校系涉案地块的使用权人,且是涉案地块中的建设单位,江展公司仅作为承租人负责实际施工,且两份申请书中均明确申请建设部分临时房用于过渡使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规定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而《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中对于临时建设作出明确规定,所谓临时建设是指建设单位(个人)经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临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的活动。且规定除使用建设单位(个人)自有项目建设用地外,任何建设单位(个人)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各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临时建筑层数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不得建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上述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临时建设的审批单位是各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亦明确规定了进行临时建设所需要的程序要求及审批要求。而本案中确实存在闵行区虹桥镇建设项目监管执行办公室给予马戏学校及江展公司的回函,回函中也确实记载了同意马戏学校进行临时房建设的申请,同意先予施工建设八百平方米临时房屋供过渡使用,但同时也提醒马戏学校作为建设单位应尽快完成临时建设项目报批手续的办理,即马戏学校作为建设单位即使可以开展先期的施工,但仍应尽快向本区负责规划土地管理的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即表明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主体是马戏学校,马戏学校负有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法定义务。在后续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江展公司作为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其负有对土地平整及施工建设的义务,在接到虹桥镇政府给予的回函之后,江展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即开展了土地平整及工程施工建设,但由于马戏学校未能完成临时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且至今未能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故虹桥镇政府针对涉案地块中的项目建设发出了多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要求马戏学校及江展公司立即停工整改,办理相关临时用房的手续,从而引发了本案的纠纷。其次,依据租赁合同中关于平整土地及施工期为一年的约定,表明江展公司其有一年的期限对涉案地块进行平整及工程施工,即从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另外结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三年的起始周期从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说明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并不属于租赁期,仅仅属于土地平整及施工期,且在这个期限内江展公司无须支付相应的租金。因为租赁合同的租金理应从租赁期开始计算,而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起算日为2014年5月1日,故江展公司即使支付租金亦应从2014年5月1日开始起算。而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江展公司已经支付了保证金50,000元。截至马戏学校起诉之日,由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起算日尚未到,故江展公司并无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故马戏学校以江展公司存在未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主张解除涉案租赁合同缺乏事实基础。虽然马戏学校在本案起诉之前曾向江展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函,但是由于江展公司并不存在通知函中所载的违约行为,且由于马戏学校作为建设单位未能履行临时建设的报批手续直接导致涉案地块工程的停工建设,造成承租人即江展公司在土地平整及实际施工过程中产生巨大经济损失,说明马戏学校并非守约方,而是租赁合同中的违约方,作为违约方的马戏学校自然无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张合同解除权。由于江展公司并非租赁合同的违约方,马戏学校主张江展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及逾期利息、支付迟延返还租赁土地的违约金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对上述诉请难以支持。另马戏学校在本案中主张了相应的电费诉请,但是针对该项诉请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即使江展公司认可在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电费的结算,但是在双方未能最终结算的前提下,马戏学校主张要求江展公司支付电费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故法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本案马戏学校的起诉日期为2014年2月13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期尚未开始起算,虽然案件历经时间较长,但是由于马戏学校在起诉之前已经对涉案地块进行停水、停电措施,实际影响了江展公司对涉案地块的使用,即使案件审理过程中有部分期限属于租赁期之内,作为江展公司亦无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由于江展公司已经对涉案地块进行了实际施工,即使上述工程的施工由于马戏学校的原因未能完成临时建设的审批手续,但是实际施工的现状是客观事实,且实际施工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亦是江展公司的合同义务,即使租赁合同到期终止,江展公司亦无恢复原状的合同义务,但江展公司在合同解除之后理应及时搬离涉案地块。诉讼中,江展公司考虑到马戏学校已经对涉案场地停电、停水导致租赁合同实际无法履行,且由于涉案工程屡屡遭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另考虑马戏学校已不可能再履行相关的临时建设的报批手续,江展公司基于上述事由只能接受马戏学校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请,江展公司接受合同解除的结果,但是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马戏学校的违约行为其仍有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考虑到江展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实际实施了临时建筑物的工程建设、水电安装工程的建设、临时建筑物的修缮,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并且经鉴定临时建筑物造价最终确定的造价金额总价为4,700,023元,其中临时建筑物工程鉴定造价为4,483,869元,水电安装工程鉴定造价为179,181元,临时建筑物修缮工程造价为36,973元,故对于上述建造临时建筑物的经济损失马戏学校理应予以赔偿。另考虑到双方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马戏学校所收取的保证金50,000元理应返还给江展公司。原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作出判决:一、解除上海市马戏学校与上海江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签订的《租赁合同》及2013年2月28日签订的《经营用房用地安全防范责任协议》;二、驳回上海市马戏学校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三、上海市马戏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江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时建筑物的建造损失以4,700,023元计;四、上海市马戏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江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693.91元,由上海市马戏学校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94元,由上海市马戏学校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上海江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判决后,马戏学校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并未对临时房屋的建造约定权利和义务,江展公司开展施工无任何合同依据,虹桥镇政府的回函并非正式批文,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法律意义。本案中施工并不存在任何的合法手续,即使双方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平整及施工期与本案所涉争议有关,江展公司也无权施工。另,本案中的大部分损失是由于江展公司不理睬马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停工要求,人为扩大的损失,因此该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原审将整个工程的造价全部认定为损失要求马戏学校承担,显然不合理。本案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报告后才告知鉴定人员的具体身份情况,导致马戏学校申请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丧失。马戏学校要求提供测量数据,但鉴定机构予以推诿,上诉人认为鉴定得出的费用畸高。综上,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支持马戏学校的原审诉请。被上诉人江展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虹桥镇政府辩称:判决内容不涉及虹桥镇政府,对本案不发表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马戏学校与江展公司所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鉴于马戏学校对标的场地停电、水,且标的房屋建设实际不可能取得合法批准,原审基于双方意愿确定租赁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系由马戏学校作为出租人提供涉案租赁合同项下的地块,江展公司作为承租人在涉案地块上进行施工建设,双方欲将该地块建设成为上海国际马会虹桥培训基地及马戏杂技教育研发大楼。鉴于马戏学校系涉案地块的使用权人,且是涉案地块中的建设单位,因此马戏学校有义务办理相关的建设证照。虹桥镇政府的《回函》虽然非正式批准建设文件,但具有建议指导作用,江展公司施工属(当时)交易待定行为。但马戏学校收到《回函》后,并未积极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应属于违约,其直接导致了施工房屋不具有合法性,形成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原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认同。考虑到江展公司在接到停工通知后仍继续施工,致使损失扩大,其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本院依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江展公司承担建筑物建造损失的20%。马戏学校原审其余诉请主张,原判阐述详尽合理,本院不再赘述。综上所述,上诉人马戏学校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海市马戏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江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时建筑物的建造损失人民币3,760,018.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6,787.91元,由上海市马戏学校负担14,569.11元,上海江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1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00.65元,由上诉人上海市马戏学校负担42,663.05元,上海江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37.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振军代理审判员  吴 丹审 判 员  许 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璐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