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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民申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民事王云利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云利,刘传堂,东港市前阳镇柳林村第六村民组,东港市前阳镇柳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10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云利,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生,农民,住东港市前阳镇柳林村第六村民组。委托代理人:王旭,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阳忠,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传堂,男,汉族,1955年1月30日生,农民,住东港市前阳镇柳林村第六村民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港市前阳镇柳林村第六村民组。负责人:张德福,该村民组组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港市前阳镇柳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柳林村第八村民组。法定代表人:王炳书,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王云利因与被申请人刘传堂、东港市前阳镇柳林村第六村民组(以下简称柳林村六组)、东港市前阳镇柳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林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丹民四终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云利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定98户同意并签字系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系伪造。原审法院采信的98户签字同意的“关于柳林村六组二轮土地延包征求意见书”系伪造形成。3、原审法院使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在承包期内调整土地,违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已经实际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然再审申请人没有与柳林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过错不在再审申请人。而征求意见书中的“多者撤,少者添”是将所有土地重新分配,承包方案违背了国家关于二轮土地承包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精神。4、涉案承包方案及延包征求意见书,违反土地承包程序,违背民主议定程序,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承包原则,应认定无效。承包工作小组人员未经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方案的实行违背程序规定。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应予再审。本院认为,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中提出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切忌”一刀切”,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均、群众意见较大的,应经民主议定,做适当调整后再延长承包期。本案中,柳林村六组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满后,未及时开展二轮土地承包,该组农民仍继续耕种原有土地。近年来,因人地矛盾日益突出,缺地农户不断到各级政府上访,故东港市前阳镇政府要求村组落实土地承包政策,依法进行二轮土地承包。在此情况下,柳林村六组于2011年制定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开展二轮土地承包。按照现有土地和人口,确定人均承包地面积,对家庭承包地面积超过二轮承包方案确定面积0.5亩以上(含0.5亩)的农户,按照就近、等量、便于耕种等原则进行了调整,低于0.5亩(不含0.5亩)的不作调整。该承包方案调整适当,符合我国“大稳定、小调整”的土地承包政策。再审申请人作为被调整土地的农户,其调整后的家庭承包地仍然符合二轮土地承包方案所确定的承包地面积,未损害其合法利益。原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征求意见书中部分签名不是本人所签,该征求意见书未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一节。根据原审法院向柳林村六组部分村民询问表明,征求意见书中存在农户代表的名字系其家庭成员代签的情况,因此仅依据征求意见书中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不能否定征求意见书的效力。结合东港市农村经济局、东港市委宣传部、东港市监察局、东港市财政局、东港市林业局联合出具的调查报告所载明的该征求意见书系逐户征求意见,同意该意见的达到了三分之二以上法定表决人数,并已报镇政府备案,柳林村委会将土地承包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花名册张贴公示,可以认定柳林村六组的二轮土地承包程序合法。故再审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云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云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永代理审判员  吴丹华代理审判员  邓宇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