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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生诉被告刘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生,刘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735号原告张国生,男被告刘东军,男原告张国生诉被告刘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生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东军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生撤回对被告刘东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刘宝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