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6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通达丽华小额贷款公司与舒继祥、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通达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舒继祥,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宇新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6民初115号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通达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通达丽华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和布克赛尔镇。法定代表人: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贺飞(系贺勇之弟),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邮政局职工,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地税局家属楼1单元401室。委托代理人:金玉杰,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被告:��继祥,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乌苏市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乌苏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海波,律师。被告: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布克赛尔县。法定代表人:周宇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宇新,男,1952年8月7日,汉族,系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布克赛尔镇哈同北路3号楼2单元201室。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海伟,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达丽华小额贷款公司诉被告舒继祥、周宇新、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通达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通达丽华小额贷款公司以周宇新的签字��职务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达丽华小额贷款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宇新的起诉。审判员 梁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绍丽芳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本法律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