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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福众与张秀英、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众,张秀英,沈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李福众。被执行人张秀英。被执行人沈建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众与被执行人张秀英、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张秀英、沈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福众与被执行人沈建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秀英在服刑暂无财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对被执行人沈建明的内容执行完毕。二、终结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武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