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740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定于2016年4月27日9时30分于本院坂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撤诉处理。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5元不予退还,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