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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740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定于2016年4月27日9时30分于本院坂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撤诉处理。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5元不予退还,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