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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崔小莹与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莹,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794号原告崔小莹,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小莹与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且被告住所地在大同市南郊区,不应由本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认购协议书》中虽未约定管辖,但被告住所地在大同市城区南环路北侧,属城区辖区,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