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执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发军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发军,谭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字第93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青阳中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被告李发军,男。被告谭红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发军、谭红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发军、谭红艳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相应财产,并提供了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发军、谭红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诗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