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69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肥城市。被告张某,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