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69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肥城市。被告张某,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