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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与山东省恒兴油脂有限公司、夏津县鑫商源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山东省恒兴油脂有限公司,夏津县鑫商源工贸有限公司,夏津县圣龙油脂有限公司,孟令臣,朱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85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住所地:夏津县银山北路舜泉名邸沿街**号。主要负责人:宋连涛职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省恒兴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南城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智被执行人:夏津县鑫商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南城镇栾庄村。法定代表人:许万峰被执行人:夏津县圣龙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宋楼镇时庄村。法定代表人:李传义被执行人:孟令臣。被执行人:朱廷英。本院立案执行的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申请执行山东省恒兴油脂有限公司、夏津县鑫商源工贸有限公司、夏津县圣龙油脂有限公司、孟令臣、朱廷英(2016)夏证执字第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申请执行山东省恒兴油脂有限公司、夏津县鑫商源工贸有限公司、夏津县圣龙油脂有限公司、孟令臣、朱廷英(2016)夏证执字第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