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熊明会申请执行杨承刚偿还房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明会,杨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8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熊明会。被执行人杨承刚。湄潭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8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杨承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明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湄潭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8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规定:限被告杨承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一次性退还原告熊明会房款170000元,并赔偿30000元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承刚自愿从2016年5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熊明会人民币20000元,直至清偿完毕200000元及诉讼费2150元为止。并自愿负担本案申请费2900元,申请执行人熊明会认可上述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案件程序结案。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8执3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杨承刚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熊明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江审判员 陈章勇审判员 李云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