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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行审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与向朝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向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6行审9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43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080-9。法定代表人陈江渝,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洪亮,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鹏搏,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向朝阳,男,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公(沙行)决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沙公(沙行)决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向黄紫荆送达。黄紫荆收到该行政决定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罚款500元的义务。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黄紫荆送达了沙公沙催字(2016)9号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催告通知书。黄紫荆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亦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沙公(沙行)决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并且对于被执行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处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综上,根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沙公(沙行)决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晞人民陪审员  谭洁人民陪审员  游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