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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寿逢与詹洪全、杨小莲、詹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逢,詹洪全,杨小莲,詹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李寿逢,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詹洪全,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杨小莲,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詹成德,男,1954年6月3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李寿逢和被执行人詹洪全、杨小莲、詹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9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李 琳执行员 彭跃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