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某谦申请宣告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3民特1号申请人黄某谦,男。委托代理人陈文娟,安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黄某谦要求宣告黄某保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某谦诉称,被申请人黄某保为其女儿,因家庭困难,2012年12月外出务工后,至今未回家,也不与家人联系,几年来经多方打听并查找,黄某保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宣告黄某保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黄某保,女。系申请人黄某谦的女儿。自2012年外出始,至今无任何联系,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1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某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某保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黄某谦、黄某保的身份证明,大福镇柳严村村委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大福派出所、大福镇柳严村村委出具的黄某保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以及出庭证人彭某某(村主任)的证人证言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黄某保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找黄某保的公告三个月后,黄某保仍然下落不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某保为失踪人;二、指定黄某谦为失踪人黄某保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