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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与韩维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韩维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8民初228号原告: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法定代表人:韩秋孝,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成新,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系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第十项目部负责人。被告:韩维杰,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韩维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