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桥西区云水台茶馆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桥西区云水台茶馆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督6号申请人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团结西大街589号燕云台小区6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苗荣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会琴,系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桥西区云水台茶馆,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路燕云台小区31-101门市,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503600123872。经营者李娜。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申请人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支付令,但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孟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