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丁民主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民主,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祝贵,马鞍山市五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花行初字第00082号原告:丁民主。委托代理人:翟羽,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徐庆,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委托代理人:贾玲,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鞍山市五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王祝贵,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民主不服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民主与第三人马鞍山市五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丁民主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民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民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民主负担。审 判 长 宋文胜人民陪审员 胡 燕人民陪审员 陈茂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丽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