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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郝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02民初221号原告:郝X,女,汉族。被告:刘XX,男,汉族。原告郝X为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文姣独任审理本案,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郝X,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0月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X。原、不过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经常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以致原告受伤就医。2013年1月份,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又动手打原告,原告无奈,回到自己娘家,二人分居至今。婚前,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车辆。原告向父母处借了5万元,又借给被告。当时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打欠条,但是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有众多亲友知晓并可以作证。原告认为,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我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每月抚养费我只能给拿500元。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请求判令婚生子刘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个人婚前财产5万元;诉讼费用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刘XX辩称:一、同意离婚;二、要求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0元;三、被告不欠原告5万元。原、被告于2008年结婚,至今已8年,夫妻间无债务纠纷。原告说的5万元买车款,事实为原、被告结婚时,新婚的一切物品均由被告备好,原告什么也没买,被告想买5万元的车,原告父亲说,他给添5万元,让被告买好一点的车,此款不是债务,是原告父亲对我们新婚的赠与或作为女方的陪嫁。四、被告生意失败产生的近40万元的债务,原告依法应与被告共同承担。五、诉讼费同意原告诉求。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0年8月3日,原、被告婚生一子刘X。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发生矛盾,现已分居,夫妻感情已彻���破裂。原告郝X工资数额为每月1780.71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郝X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查询凭条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现原告郝X要求离婚,被告刘XX同意离婚,双方虽经本院调解后仍坚持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准予离婚。被告刘XX主张抚养婚生子刘X,原告郝X在庭审中同意婚生子由被告刘XX抚养,被告刘XX抚养婚生子刘X对孩子生活和成长更为有利,故对被告刘XX的此项主张予以支持。原告郝X主张其工资收入为1780.71元,并提供银行查询凭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刘XX辩称原告郝X有其他奖金收入,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刘XX的辩称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并结合原告郝X收入情况,本院判令原告郝X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原告郝X主张被告刘XX婚前向其借款5万元,要求被告刘XX予以偿还,但原告郝X主张借款的依据不足,且被告刘XX对借款予以否认,故对原告郝X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刘XX辩称其与原告郝X有夫妻共同债务40万元,但证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郝X与被告刘XX离婚;二、婚生子刘X由被告刘XX抚养,原告郝X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子刘X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  文  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博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