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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与杨满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杨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何传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满勇。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满勇仲裁纠纷一案,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0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17日权利人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杨满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满勇回转武汉市江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总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331.52元、负担案件仲裁费1449元、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满勇银行存款5830.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亚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