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常仁勇与王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仁勇,王殿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842号原告:常仁勇。被告:王殿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仁勇与被告王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仁勇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殿君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常仁勇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殿君位于××的房产一处。二、查封担保人苗冲冲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为鱼房权证鱼台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