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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460-2号原告苏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4月15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某自愿将本院已经冻结的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万元给付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告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内的存款10000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利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