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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过兆中与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城西洗车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过兆中,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城西洗车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过兆中。被执行人: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城西洗车城,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建华。申请执行人过兆中与被执行人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城西洗车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过兆中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80万元及利息。在本案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城西洗车城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故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履行,申请人基于前述事实同意本案的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2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财 江审判员 何 红 兵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