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永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824号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46018-1),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一环北路中段212号(原东环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才忠,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永华,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朝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祥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