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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3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白磊与济南东岳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磊,济南东岳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351-1号申请执行人白磊,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济南林峰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东岳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孙刚,男,1953年1月13日生,汉族,济南东岳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白磊与孙刚、济南东岳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市民初字第292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市民初字第29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