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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382号之一原告姚某某,女,苗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孙峥,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帆,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某某,男,苗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90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娟第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