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382号之一原告姚某某,女,苗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孙峥,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帆,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某某,男,苗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90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娟第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