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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希明与谷新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明,谷新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1民初1187号原告:王希明,男,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谷新闻,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告王希明诉被告谷新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希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新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希明诉称:自2014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木胶板,截止2015年7月19日被告共欠原告木胶板款101200元。同年7月27日,被告又从原告处购买价值22000元木胶板。2015年腊月,被告归还20000元。剩余1032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为此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木胶板款103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谷新闻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起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木胶板。2015年7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1200元。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木胶板款壹拾万零壹仟贰佰元正”。2015年7月27日,被告又从原告处购买价值22000元的木胶板,于同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木胶板款贰万贰仟元正,¥22000。”庭审中,原告自认2015年12月被告支付货款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身份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被告谷新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在本次庭审中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原告王希明与被告谷新闻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有效。被告谷新闻从原告王希明处购买木胶板后,已经就货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表明双方已经确认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且已就货款数额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相应货款。故,被告谷新闻至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王希明诉求被告谷新闻支付货款103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谷新闻支付原告王希明货款10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被告谷新闻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伟丽 来源: